停车位占用人行道 状告街道办||走着走着,路没了?

  作者:李云勇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5月28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走路”引发的官司,因不满停车位占用人行道,厦门女子马天兰状告思明区一街道办。原告马天兰说:“起诉是为了获得走路的权利。现在,人行道变成了停车场,连好好走路的地方都丧失了。”马天兰的诉求是认定划定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两侧的人行道上停车位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5月29日东南网)

  城市的道路越修越长,越修越宽,相应地是小车等越来越多,某些人行道越来越窄,小车等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甚至还挤占了人行道。近年来就经常见到小车霸占盲道、人行道的情况。有小车的朋友普遍反映,在市区很难找到免费停车位,很多人不约而同打上了人行道的主意。在人行道上走着走着,路没了,基本成了广大市民司空见惯的常事。因此,可以这样说,厦门这起“走路”官司在中国绝对具有经典意义。

  要想富,先修路,早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自然而然地,司机的“路权”得到了空前提高,行人的“路权”呢?就这样走着走着,路没了?任其自生自灭,日益走向没落吗?目前,“走路”引发的官司正在审理中。还无法知道具体的结果,但是这起“走路”官司引人深思。

  行人“路权”障碍重重,拿需要特殊保护的盲道为例:有的盲道“九曲十八弯”几米就“撞树”;有的盲道成了“停车场”;有的盲道上一伸手就是“高压危险”;有的盲人曾在盲道上被小车轧伤脚。(5月14日《海峡导报》)比较而言,行人人数远大于司机人数,就算某地行人人数远少于司机人数,文革等历史告诫世人:如果不保护少数人的权益,大多数人的权益最终也无法保障。因此,行人的“路权”必须得到保障,不容小视。

  当前,行人“路权”规定近乎空白,落实起来自然困难重重。在人行道上设立停车位,谁说了算?既然牵涉行人权益,岂能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行人“路权”如何立法,如何保障,当然应广征民意,民主听证,开门立法,让“路权”合理平衡。

  行人“路权”立法要方便民众投诉司机等人或相关部门侵权。“路权”立法,须简洁明了,方便操作,如规定人行道最小宽度,小于此宽度,民众有权起诉。行人只要不放弃“路权”,就可随时主张。如果司机等侵权,应允许投诉:索赔,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等,这方面的取证容易,用手机拍摄等即可。相关部门应该快速受理,快速为民众维权。如果是民众起诉到法院,应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判决,维护民众合法“路权”。

  司机占行人的路,让行人无路可走,这样的现象岂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呢?行人“路权”立法,不能再是空白了,行人“路权”保障,不能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了。地方立法权“扩容”,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49个增加到284个设区的市,可以说是城市创新管理、完善管理的福音,借此东风,为行人保障“路权”,既要写在纸上,也要落实在行动中,必须只争朝夕,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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