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文章、论文”作为选拔条件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须通过制度机制防止弄虚作假。比如,可以将发表文章、论文只是作为进入初审环节的条件之一,并且在初审时,不能将是否发表作为评判标准,而要以文章真实质量为评价依据。同时,必须增加多次复试机会,利用现场命题作文等方式来检验考生的真实水平。此外,高校还应该关注学生未发表的原创作品,比如高中生自己原创的小说集、诗集等等。当然,其“原创”的真实性需要所在学校提供证明,高校要进行深入调查,通过考察考生原创动机、原创时间、作品内容等等情况,来推测原创的真实性。
尤其是,高校要公示考生相关信息,接受各界监督。不管是学校还是学生还是学生家长,一旦出现造假行为,就必须当做高考作弊来处理。本质而言,自主招生中的造假行为,与高考考场作弊没有两样,完全可以按照考场作弊处理规定来执行。根据规定,考场作弊要受到“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计零分,三年不能考试,计入考生诚信档案”的处罚,那么,依靠交版面费发表文章的行为,也应该受此处分。
倘若无法做到以上几点,那就不如放弃“发表文章、论文”这种选拔条件,原因很简单:高校的自主招生不能给“学术造假”提供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