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酬金未谈拢拒绝还包,于法于情于理都不该

女子捡包索要3000元酬谢 被拒后3个多月不还包

  作者:钱桂林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一女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希望能得到3000元报酬,但这超出了李先生的承受范围。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5月17日华商报)

  拾金不昧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不过,“义”与“利”不是截然分开的,好似拾金不昧者必须是纯粹的道德君子,不能从失主那儿获得任何回报。必须看到,捡拾者有可能因为拾到他人失物而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等等,故而捡拾者得到一定的回报也算应该。从这个角度说,李先生给这位捡包的女人一定的感谢费,并无什么不妥。

  不过,这位捡包的女人有点儿狮子大张口,一下就索要3000元酬金,双方未谈拢,她便拒绝将包还给李先生,至今已有3个多月。要知道,李先生包里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重要物品,这些东西迟迟不还,无疑给李先生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这位女人因酬金未谈拢而拒绝归还他人的遗失物,首先有违法之嫌。《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很明显,失主李先生要求该女人还包,她却讨价还价、拒不归还,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有违《物权法》。

  再者,从道德层面来讲,这位女人因酬金未谈拢而拒绝归还他人的遗失物,有违社会公德。拾金不昧是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倘若捡拾他人遗失物都要失主支付数目不菲的酬金,不达目的还决不罢休,这哪里还有一颗公德之心,哪里还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哪里还能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故而任何人都不能揣着一颗功利之心去做事,去对待他人。我们期待社会少些铜臭味、多些人情味,少些负能量、多些正能量。

赞 (0) 评论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