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排筏游船相撞4落水1失踪,哪里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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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洪泉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广西桂林市阳朔县委宣传部2日向媒体证实,漓江阳朔兴坪段1日下午发生一起排筏与旅游船相撞事故,导致排筏上4人落水。截止2日傍晚,除3人获救外,仍有一名女性游客失踪。(中新网8月2日)

  新闻中没有明确说明,此次水上事故究竟是排筏肇事,还是旅游船肇事。个人认为,首先,职能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河运管理法规,结合事故双方的“路权”,确认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能因为一句“赵某的排筏并不具备游览运营资质”而掩盖的事故真相。事实上,在南方人使用排筏,就像北方人骑自行车,没有驾驶证而人人都能熟练操作。

  “仍有一名女性游客失踪”,经常看媒体此类报道,我们懂得“仍有失踪”的意思,一个小小的漓江居然也弄出这样的灾难,让人痛心。然而痛定思痛,出现此类事件表面上看是排筏与旅游船相撞事故,但实际上是监管出现瑕疵。亡羊补牢,隐患大检查也算是一种后期补救的方式。但是对于监管,本应该形成长效机制,而不应该停留在出现事故后的严格整顿。

  事发水域并不属于漓江排筏漂流的规定区域,经初步调查,赵某的排筏并不具备游览运营资质。这两句话,监管部门有摆脱责任的嫌疑。作为一个游客,可能一辈子就去一次桂林,根本不可能知道漓江采取什么样子的管理模式,更无法知晓哪些区域允许排筏漂流。所以说,漓江漂流乱象造成游客失踪,责任不在游客。

  最近一年,水上事故频繁见诸媒体,有天灾更有人祸,而监管部门制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监管机制,并在日常监管上下死手,才能不死人、少死人。如果直到事故后才出现监管的身影,才有监管声音,我看不如直接取消现有监管部门,到出事再成立一个临时处置小组,这样还给国家解决了工资性财政支出,也减少了三公消费。

  当然,没有资质的排筏“上路经营”没被制止,监管部门失职已经成定论。但对监管部门失职程度的确认,事故调查组织可以查阅相关监管记录和实地调查,看看对漓江周围群众是否进行了限制非法营运等事项的告知义务,如果完全履行了监管义务可以避责,建议根据监管部门法定义务的落实情况确定监管责任大小,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惩处。唯有此才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让监管部门被处理的心服口服,从而惩前毖后,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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