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为美女驾奔驰宝马街头四次对撞

  作者:郭喜林

  7月4日凌晨,下着绵绵小雨,在瑞安汀田商业街和联中路交叉口上演了“碰碰车”大战,宝马奔驰连续四次相撞,两车驾驶员一度下车大打出手,起因是为了一名年轻的刘姓美女。经保险公司初步估算,两车损失高达三四十万元。(北青网7月7日)

  为了追宠婚外美女两虎相斗,既不是道德和良心所允许的,更不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个人美德。因此,最近发生在温州的两名已婚男为争美女用豪车互撞,就是在以身试法,就是在用个人丑恶的道德败坏来挑战法律护卫下的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所以,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然而,根据这样的道德败坏与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对他们的经济理赔责任与义务。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对社会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与他人财产的见义勇为行为。

  面对这样的黑恶势力,不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赔偿,而且社会舆论应当予以强烈谴责与批评,而且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面对这样的黑恶势力,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故意肇事罪;面对这样无恶不作的犯罪行为,不仅我们的公众不能容忍,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容忍;面对这样的生活腐败行为,是与党和国家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的犯罪行为;面对这样的丑恶行径,是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背道而驰的违法行为。因此,浙江温州的公检法机关决不能心慈手软;因此,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双方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依法取消他们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必须遵纪守法;法治社会,既要尊重自己的生命,又不能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危险;法治社会,必须人人敬畏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法治社会,必须人人遵纪守法,必须敬畏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果违背了这些行为准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如果违背了《婚姻法》和《刑法》的法律底线,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

  一个男人如果分不清是非曲直,那是极其荒唐可笑的悲哀与人生道路上的失败;如果一个男人不知道哪些女人属于自己应该追求的女人,哪些女人是红颜祸水,那就是婚姻和家庭的灾难与不幸。可以说,有的女人是自己可以终身相伴的伴侣;可以说,有的女人是自己今生今世人生道路上的克星与美女蛇。蛇的化身,既有温柔体贴的一面,又有洪水猛兽的残忍与人面兽性的狠毒;蛇的化身,既有表面的温柔,又有内心的心毒手辣与凶猛;蛇的化身,既能面善心不善,又能笑里藏刀,让人猝不及防;蛇的化身,既能让人眼花缭乱,又能让人悔恨在心和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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