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劳动代替赔偿,执行环节尤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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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创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记者日前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江苏出现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案,很好解决了这一矛盾。排污企业小老板王某被判赔偿5万余元,同时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天不低于6小时。这是江苏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案。(5月23日《南京晨报》)

  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是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的一次创新判决,赔偿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公益劳动保护环境服务社会,两者公益性并不冲突。但一个有待厘清的事实是,不管是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还是公益劳动,目标指向的统一必须兼具过程执行的严苛,否则,执法惩处的结果必然“千姿百态”,甚至偏离轨道。

  环境公益劳动,目前并无明文法律规定,“摸着石头过河”的执行尤须谨慎。单就公益劳动而言,较为惯用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2004年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司法所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但对公益劳动的内容、方式、管理、监督并无详细铺陈。于此,带来两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一者,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公益劳动隐喻实际操作的摇摆性。公益劳动具有惩处与教育功能,其作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却难以戴上法定的帽子,从这点来看,环境公益劳动审判的“创新性”更贴切的说法是法律缺席的“补偿性”。

  二者,公益劳动亟待形式创新和管理手段的同步更新。目前的公益劳动往往停留在卫生清扫、交通管理等机械重复层面,深层次的教育指导、技术应用极为少见。以环境公益劳动为例,“初步确定王某的环境公益劳务内容为:到赣榆区建设局从事绿化方面的劳动,兼从事指定的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等。”其实仍未跳出局限的圈圈,结合个人专长从事公益劳动,倘若让一个违反环境法规定的企业从事环保宣传,怕是只有当反而教材的资格了吧?

  其实,关注本案“替代”处罚的执行环节,实质上就是要看看环境公益劳动能不能走出判决书,落到真正的劳动上。开先河的首例判决,总会萦绕不同的声音,执行出实效才是赢得社会共识的基础。环境保护的课题不是选择题和填空题,而是一道问答题,需要管理部门、企业、公众共同给写出答案。就环境公益劳动执行过程而言,一则,环境公益劳动实践,惩戒性来自不打折扣的执行,教育性源自诚心地投入,两者缺一,公益劳动都会失去本质和初衷。二则,环境公益劳动不能成为变相的“福利”,洋洋洒洒的判决书,劳动过程稀稀拉拉,有温度的执法不能牺牲法律的刚度和力度,更不能让公益劳动成为逃脱制裁的“偏门”。

  环保执法可以有新思路,但是监督管理不能迈老步子。跟上新步伐,各地环保部门不妨大胆地尝试,配合新《环保法》,因地制宜拿出配套方案,不论监督、管理、查处、审判,回归源头,执行不能松懈打折。正如环境公益劳动,写在纸上不如动在手上,拉弦的手不松,弓箭永远射不到靶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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