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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文章 根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今年3月中旬,洛阳市吉利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游良在郑州付全款为准备结婚的儿子买了一张床,不料床还没送来,该商户突然从家具商场撤柜,并且再也联系不上。为了讨要这张床,连日来游良在郑洛两地来回奔波十余趟维权,家具市场、家具厂、总经销、工商局之间来回踢皮球。(5月11日《大河报》)
人大主任维权都是从湖南到河南——难(南)上加难(南),老百姓维权自然是难于上青天了。何以如此呢?因为无良商家处于强势,消费者处于弱势,尤其是异地消费,商家根本就不管你是人大主任还是普通群众,销售的时候把消费者当成“爷爷”,等到维权的时候就把消费者当成“孙子”,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而管理部门又不负责任,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动辄就要求消费者走法律程序。可是,法律程序繁琐,异地消费者折腾不起,只好忍气吞声认倒霉了。这就助长了不良商家的嚣张气焰,导致他们有肆无恐。这名人大主任都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这反映出走法律程序不容易的现状。
这名人大主任花费了四千多元钱买的床,现在已经花费快到四千元钱了,已经泄气了,不想继续维权了。这种结局是不良商家最愿意看到的,消费者耗不起了,就只能是放弃了。其实,作为消费者必须要发扬空笼屉上锅——不蒸馒头争口气的精神,把不良商家告上法庭,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其实,《消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遗憾的是,各地做得很不好,必须尽快改正。
事实上,一些商家并不在乎和少数人打官司,输了怕什么?赔偿不了几个钱。人多力量大,只要大家都行动起来做“刁民”,和不良商家打官司,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坏了不良商家的名声。自然就能起到震慑的作用,让不良商家不敢坑害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