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猴”伤人还要持续三五年?

  作者:毕文章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刚

  十多年前,几十只猕猴安家贵阳市黔灵山公园,但猕猴为游客带来乐趣的同时,副作用也渐渐显露出来:2010年时猕猴就已经壮大到500只以上,从2003年到2014年,十二年间猕猴们已“故意伤害”及“误伤”游客1.2万余人。为了控制猕猴暴增,景区管理方2013年启动猕猴分流措施,计划在三到五年内让公园内猕猴总数在200只左右。但这一行为时常遭到“爱猴”人士们阻挠。(3月30日《长江商报》

  黔灵山公园的猕猴被称为“灵猴”,就是再灵它们也是畜生,也会照样伤人。从2003年开始,猕猴就伤人,时至今日问题还没得到解决,竟然还要等上三五年的时间,这不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这是典型的懒政行为,应该受到批评。景区应该今日事今日毕,提高工作效率,怎么能拖拖拉拉不负责任呢?这么点小事儿都做不好,那不是白吃饱吗?

  景区不作为,还要拿“爱猴”人士做挡箭牌,真是小儿科。那些“爱猴”人士站着说话不腰疼,简直就是歪脖子看表——观点不正,听他们的,注定不会有好果子吃。2011年,一个年仅8个月大的男婴由母亲换尿布时被一只猴子突袭,右侧睾丸被猴子吞食,以后生殖能力将大受影响,公园赔付医药费20多万元和损失费50多万元。试想,猕猴分流还要等待三到五年,还不知道这帮畜生会闹出什么幺蛾子来呢?

  九华山、峨眉山、黄山等地都发生过野猴伤人的事件。景区只是教育游客不要招惹猴子,树立警示牌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把那些有暴力倾向的猴子关起来。令人遗憾的是,黔灵山公园把一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猕猴关进铁笼,喂猴的市民竟然将铁笼撬开,“救”走这些猕猴。这种做法是十分愚蠢的,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受到惩罚。

  按照《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该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景区对猴子管理不善就应该赔偿被猴子伤害的游客的医疗费等费用。景区必须管好猴子,别让猴子伤害游客,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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