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鱼刺卡喉属工伤”的处置是在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之后所发生的,个中意味,不言而喻。多年来,在工伤认定上,一直存在权属争议,此次亦不例外。人社部门与当事人的焦点在于:主观还是客观过错,是否作为工伤的依据。人社部门认为,被鱼刺卡伤属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而当事人则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吃鱼而受伤,理应算为工伤。很明显,问题的焦点依旧集中于此,也是最终求解于法院的主要原因。好在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最终的结果,也为如何认定工伤进行了一次案例性普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教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而监考,并在学校的食堂就餐,显然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地”的条件,在食堂就餐也属于“工作原因”。如果该监考老师在家就餐,就可能不存在被鱼刺卡伤的风险。不过,现实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个要素的理解,依旧分歧不断。即便是同一行为,在司法判决上同样存在差异。比如2014年10月,南京一家企业员工周晋(化名),于2013年年底在单位食堂吃酸菜鱼时,不小心被鱼刺卡住而受伤,在医院住了10天,并在家休养了一个多月才康复。他因申请工伤被拒后起诉,法院最后认定其不算工伤。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有云:“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倘若确因工受伤,并获得合理赔偿,在法治的框架内,无疑会提升着人民的幸福感,这也同“依法治国”的设计初衷所不谋而合。因为,法律蕴涵着正义和善良,法制储存着未来与希望,而“鱼刺卡喉属工伤”正是它们的法治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