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小三”被判无效,是个好判例

  作者:胡建兵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

  近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6月19日京华时报)

  把财产赠予给人,这是个人的私事。按理说,法院应该按照欧先生的遗嘱,把房屋判给“小三”。但这个法院没有支持“小三”的诉请,看起来是没有尊重欧先生的遗愿,但维护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是个好判例。

  首先是警告了“小三”。“小三”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坏女人”,欧先生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但违背社会道德,也已涉嫌重婚罪。如果“小三”真的按照欧先生的遗嘱得到了财产,那么,肯定会造成不好的效应,一些“小三”会逼情夫早早地写出赠予财产的遗嘱,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院从社会公序层面不支持“小三”的诉请,是给“小三”一个警告。

  其次是警告了拈花惹草的人。现在一些人喜新厌旧,在外“包二奶”“养小三”,根本不顾原配和子女的感受。对“小三”百依百顺,像这位欧先生写遗嘱把房屋赠给“小三”。虽然“小三”称,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如果这样的遗憾成立,那么,可能使更多的人不顾家庭和社会,更加毫无顾忌地与“小三”鬼混。

  另外,警告了一些家庭。现在一些家庭,夫妻之间不能很好地做到互敬互谅,为了一点小事就闹起别扭,而不是想办法去缓解矛盾。有的人发现自己的爱人在外与“小三”鬼混也听之任之,结果让男人与“小三”成了真“夫妻”,甚至把财产都愿意给“小三”。像本案中,欧先生的爱人和子女如果对欧先生多一些关心,早一些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许就不会发展到欧先生把财产赠给“小三”的地步。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欧生先的老婆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先生与“小三”长期非法同居,并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小三”,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出不支持“小三”的诉请的判决。这一判例,虽然没有让欧先的遗愿实现,但是教育了社会,教育了大众,也符合社会道德和良知,是个好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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