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喜林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刚
昨日中午,楚天都市报记者来到位于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的武汉为明高级中学。17岁高二学生童童(化名)介绍,前晚9时左右,学校德育处的两名老师来到教室里,让学生们都出去,然后进行搜查。在翻看了全部的书桌、书包后,老师们搜出了两部手机,一部三星一部小米。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老师们把搜出来的三部手机都摔碎了。小雅的手机是苹果6,老师第一次没摔坏,后来又捡起来摔了几次,直到它散成三块。(荆楚网5月27日)
老师搜查学生和摔碎学生手机,既是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老师连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又怎么能担当起人类灵魂工程师的重任?
对于老师这样简单粗暴和违法的行为,学生难以理解和气愤,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我们公众也感到十分气愤。学校可以禁止学生上课期间接听和拨打手机,这完全是为了学生好,这完全是为了学生更专心地学习。因此,学校代学生保管手机,是可以得到学生和家长理解与支持的。然而,当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将手机带入教室时老师只能以劝导的方式让学生主动交出手机由学校集中管理。但是老师既无权对学生进行搜身,更无权将学生手机摔碎。尤其是由学校德育处老师带头违法侵害学生的私有财产——手机,那是要负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众所周知,学生手机是其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公民的家庭财产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损坏和损毁他人财产。而且,公民的财产安全是不受年龄限制的。也就是说,哪怕公民的年龄只有一个小时或几分钟的时间,在她身上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只要公民从母体中得到出生,他就依法享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学生的手机毫无疑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老师摔碎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因此,老师既要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争取学生的谅解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老师又要积极主动地负责赔偿由自己摔坏的学生手机;因此,依法维权是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学生和家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阻挠学生和家长依法维权。
《管子·权修》中曰:“终身之计、莫如树人。”意思是说,人一生最重要的事莫过于培养人。而培养人,不在于寄希望他们能谋得多大的官位,而在于他们是否能对自己负责,是否敢于担当社会责任。人们常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其实,说的就是如何用正确的方法,坚持不懈地对受教育者进行循循善诱的劝导,使更多的人懂得做人做事的道理与原则。而且,教育人树立社会责任担当意识,是教书育人最重要的工作。而绝不是让学生如何学会玩弄权术,更不是让学生懂得如何去买官求荣。
然而,用违法的方式去搜查学生手机,并用违法的行为蓄意损毁学生手机的行为,都是老师在向学生宣扬如何利用职权违法乱纪。也就是说,老师搜身和摔坏手机的行为,是在误导学生违法乱纪。所以,老师带头向学生示范违法乱纪,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老师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老师非法搜身和摔坏学生手机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今天,老师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能宽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