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裸奔” 让人“钱”何以堪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人民网 3月16日)

  随着信息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我们不得不面临个人信息被快速传播的境地,若是个人信息被用着合法交易还好,怕就怕在交易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盗取,或者被不良经营者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至于让个人辛苦获得的正当收入白白被套走。

  就在昨天,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日,笔者就遭遇了一起电信诈骗,对方对我们家庭成员的信息似乎“了如指掌”,根据我们家庭情况,“量身定制”了一场骗局,当笔者把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后,才引起警觉。虽然未被骗去自己辛苦挣来的工资,但让笔者着实感到后怕。经过苦思幂想,笔者发现有好多场合可能让个人信息泄漏,至于家庭所有成员信息被泄露,让人难以想象。

  我们肯定的是,固然,诈骗犯罪分子的逻辑思维如何敏捷,使用的科技手段如何高端,若没有了“信息源”,他们也无可奈何。现实是每个人的基本信息都在那,不可能没有信息源头,处在越来越信息化的大时代下,也不可能杜绝个人信息被收集与被使用。这就意味着,不管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收集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是在其他领域接触到了个人信息,该行为主体都有义务保管好对方的个人信息,当然给他人提供自己个人信息的人员更应注意保护自我,避免个人信息“裸奔”,才可能让“紧盯”大众个人信息的诈骗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是商业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众所周知,信息传播的途径太多,看不见的传输载体也很多,这就让对“出卖”个人信息者予以法律打击的难度提高了。

  一言以蔽之,要真正意义上维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为个人信息建立起 “保护层”,让其不再“裸奔”,不仅需要靠相关法律做支撑,消费者个人、商家、政府监督部门等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好个人信息,莫让死死盯住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作者:刘佩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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