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日,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为《规范》),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以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针对上述司法建议内容,近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复函,表示会逐步完善法院所反映的问题。(1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电子病历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由于“各自为政”的存在,加之《规范》的先天不足,电子病历频频出现“瑕疵”,已给审理医患纠纷案带来了许多困扰。
如,由于《规范》未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唯一标识号码确定的依据,导致医院或以本院病例编号,或以患者的身份证号编号,或以社保卡号等编号。也就是说,由于标识号码不统一,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往往会否认电子病历的有效性。
再如,由于各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均由本单位建立、管理和维护,加上实践中出现同一患者的电子病历中相同医生电子签名和机打签名不同的情况,从而导致患者认为医院可以随意篡改电子病历,进而质疑电子病历的可靠性。
再比如,由于医院并未按照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锁定、封存,或锁定时患者不在场,或同步制作的纸质病历上未经医患双方签名确认等。也就是说,由于电子病历的锁定、封存不符合程序规范,导致患者否认电子病历证据的证明力。
事实上,因《规范》存在缺陷,给审理医患纠纷案带来的“困扰”,在全国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已存在多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司法建议”,国家卫计委也当对《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电子病历的“瑕疵”。再说,修订和完善《规范》,技术上并不存在难题,更不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
所以说,国家卫计委“逐步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及程序”的复函,多少让人有点遗憾。更可以看出,国家卫计委的“逐步健全”与朝阳法院“积极建议”,“态度”上显然也不成正比。
因此,给“瑕疵”的电子病历打上“补丁”,当成为国家卫计委的当务之急,而且早晚都得修订,晚修订还不如早修订好。否则,无限期的“逐步健全”,放任“瑕疵”电子病历的长期存在,受伤害的不仅是医患双方,还有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
作者:姚明胜
稿源:三尺巷
编辑:任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