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温岭网友“小云”,昨天跟踪了一位残疾乞丐一个多小时,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原先瘫痪的乞丐,数着讨来的钱,起身行走,拦了辆公交车回家了。 (12月8日人民网)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近年来像这样变身乞讨者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变身乞讨者不仅绑架了善良人的爱心,更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信任。所以国家应该立法约束变身乞讨者的欺骗行为!
其实,社会上整个乞讨者大约分成这样的三类,一种是乞丐集团, “乞讨集团”操控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实施乞讨,其无德无信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重点打击于法有据。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第二种是生存需要型乞丐,他们的确非常可怜,需要人帮助的。最后一种是职业乞丐,大多是变身乞讨者。人们发现,一些变身乞讨者的境遇不再是衣衫褴褛、食不果腹,已升级为“城里磕头、回家盖楼”,甚至是“本地买楼、出国旅游”。他们在“爱心市场”里流露出一种顽症气质,极易蚕食人们的爱心和耐心,但现行法律对他们束手无策。
面对城市里的变身乞讨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我国已经实施11年,它是专门以“流浪乞讨人员为救助对象”的法规,出台至今,全国已经建立起了2000多个救助管理机构,然而面对那些收入不菲的职业乞讨者,依法救助反倒成了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对于变身乞讨者,目前我国各地的治理行动多数是临时的、随意的,没有公认的规则约束。立法约束变身乞讨者的欺骗行为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我国是否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经验, 在乞丐管理上,实行分类治理模式:该救助的救助,该禁止的则果断禁止,该刑管的就刑管。建议对变身乞讨者立法规定,发现一次两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将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警方将对其实施刑拘。只有这样,才能约束变身乞讨者的欺骗行为, 减少社变身乞讨者绑架爱心的不正之风,让国人的爱心得到肯定和认可,我们的和谐社会才能够实现。
作者:李六合
稿源:三尺巷
编辑:王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