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一家惹得众人围观追捧。据悉,这些药是一个系列的,除了“后悔药”更有“脑残片”“花痴丸”“艳遇神丹”等一起陈列在货架上。据店内销售人员介绍,这个系列的“药”一上架就颇受欢迎。(12月7日新华网)
这样的“药品”之所以颇受欢迎,无非是因为购买者感到好奇,在寻刺激心理的作用下,买来尝一尝。所谓“药品”不过是一种糖果,是以娱乐的姿态向人们出售的,药瓶上也有红字提醒:“药效纯属娱乐,请勿当真”。
谁都知道世上没有“后悔药”,所以大家购买这种“药品”的目的,也不过是怀着娱乐至死的心情来玩玩。但在笔者看来,既然涉及到“药品”二字,还是应该用严肃的态度来对待,不能因为充满娱乐因素就可以明目张胆地以“药”的名义来出售。
一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官网上,查询这些“创意糖果”的条码和生产许可证号,却根本搜索不到它们的踪迹,显然这些“创意糖果”是“三无产品”,安全无保障,食用不放心,一旦糖果质量出现问题,追究起来难度会很大。二者,每个人的智力水平都不一样,一旦有人在看不到提示语的情况下,真以为此药品具备疗效而不断购买,那么,出售这种“药品”的店家,就涉嫌商品欺诈。三者,如果允许这样的“药品”出售,就会形成不良示范,引导别的搞笑、半搞笑的“药品”也纷纷出笼,并且故意将提示语、警示语缩小字体,故意不让消费者看到,当消费者发觉上当受骗时,店家再以“这是娱乐药品”来回应,如此一来,就造成药品市场的混乱。
既然名义上是“药”,就要以药品的要求来规范,就不能以“药”的名义来娱乐。娱乐可以“至死”,但“药品”不能充当寻开心的道具。假设依靠药品来娱乐而致死人命,那么这个玩笑就开得太大了。
作者:曲征
稿源:三尺巷
编辑:梁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