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我国让遇险被救“驴友”掏腰包的事情,早就有先例。2011年9月30日,一支由14名“驴友”组成的登山队伍在穿越四川境内的四姑娘山时,未按在景区登记备案的方案行进被困。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事后,有关部门让“驴友”承担了3600元费用,其余10万余元的营救费用则由当地政府、景区管理方承担。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向美国学习。在美国,由于一些成本过高的户外救援事件导致公众不满,已经有八个州通过可对求救者收费的法律。新罕布什尔州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一名童子军远足时离开划定的路线,结果扭伤了脚踝,需要救援,后来州政府援引1999年的一条允许对救援收费的法律,对这名男童的家人罚款2.5万美元。
我们如果放纵“驴友”的冒险行为,一味地免费救援被困的“驴友”,那就是浪费政府的资源,浪费公众的钱财。因此,对被救助的遇险“驴友”应该惩处,让他们承担一定的费用,剩下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景区承担。如此分摊费用,才是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