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虐男童不怪养母启迪收养制度变革

  虐待儿童,不仅触犯刑法,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可悲的是,既然收养关系存续。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养父母,一个的记者一个是律师。他们到底如何顺利通过收养这层关系,获得这个孩子收养的?按照《收养法》,没有子女,有稳定收入,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只要符合这三条,就可以作为收养人。那么,如此简单的条款里,对于收养人到底是不是有疾病,有没有心理缺陷,却并没有纳入其中。当然,法律的规范似乎只是一种条条款款,并没有细枝末节上的规范。但是,法律之外,我们应该有着更多的第三方机构来填补这个空白。

  比如对于“虐童”事件,南京在此前出现过饿死自己亲生孩子的事情。两者存在着极其相似之处,那就是,作为父母和养父母其实根本没有尽到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通俗地讲,根本不配做父母。那么,我们的制度对于这样的“不配做父母”的父母到底应该如何处理似乎总是束手无策。尤其是饿死自己孩子事件中,只是在事后才有了追溯机制,将母亲绳之以法。但是,整个事件发生和发展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而“虐童”事件上,更可以看出如此情景。对于养父母的资质没有综合考评,对于收养家庭没有实时监督机制,这些都直接造成了类似社会“甩负担”的嫌疑。

  《收养法》的存在根本宗旨在于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尤其是被收养人的权利。而新闻中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就是这孩子已经被亲生父母暂时领回家。那么,笔者禁不住要问,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到底存在什么经济困难,需要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收养呢?既然自己没有能力生养孩子,再次领回去,孩子的未来在哪里呢?这些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的话,保护被收养人就会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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