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草泥马入考题”有碍观瞻,质疑之声阵阵,并非毫无事实根据的主观臆断。站在“草泥马”本身的词义效应和词语色彩的角度来说,虽然近年来“江湖上”出现了不少的考试神题,比如刷微博考试、聊天考试、唱歌考试等,但“草泥马试题”却不可与之同日而语,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视之。因为刷微博考试虽然在视觉上带给了公众不小的冲击与震动,但这种新型考试模式说到底无非还是来源于课堂本身,来源于“新闻传播学”的学科本身,而聊天考试和唱歌考试也与外语口语测试或声乐考试的专业性密不可分。对于这些技能型的学科来说,比起单凭死记硬背书本知识的书面考试模式,这种寓教于乐、寓教于实践的考试模式可能更为学生群体所接受,不但实用而且科学,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反观“草泥马考题”,非但与威严的刑法学科八竿子打不着,词汇本身更蕴含浓烈的贬义色彩。表面上看,“草泥马”虽然是网民们恶搞的十大神兽之一,但深究起来,其根本还是起源于“操你妈”的怪话脏话。法律学科本就高深莫测,难于理解,我们无法否定出题教授希望将法律的深奥与学生的兴趣面与话题面有效对接的良苦用心,但却无法肯定其将“草泥马入考题”的行为本身,污染了严肃的考试生态不说,更伤害了法律的形象和威严。
另一方面,经过证实,虽然“草泥马”入题的这个选项最终判定为错误,但错误的原因所在却是因为我国刑法尚无“抢夺罪”一说,换言之,题支部分“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并无不妥。事实上,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草泥马只不过是当事人所乘坐的一种交通工具而已,如果说乘坐的交通工具因为能咬人,对他人构成了威胁,就被认定为凶器,那么推而论之,我们现在乘坐的公共汽车、私家车又何尝不会“咬人”,又何尝不对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
客观而言,书面考试也好,实践考试也罢,对传统考试模式进行一些大胆的尝试与积极的创新并没有什么不好,将严肃深奥的高等教育与当下的流行点、舆论关注点有效对接也没有什么错,但要把握好尺度,拿捏好分寸,万不可只顾着提高课堂的上座率和考试的话题性一味地委曲求全,一味地取悦于舆论的关注点,甚至槽点,否则,徒增公众茶余饭后的笑料不说,更会自毁形象污染社会生态和空间。
作者:杨兰
稿源:三尺巷
编辑:任君